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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彩禮定位于“禮”而非“財”

發(fā)布時間:2024-01-17 來源:中國婦女報 閱讀:5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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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禮作為婚嫁領域的傳統(tǒng)習俗,具有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,近年來彩禮數額較大,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,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(fā)的惡性刑事案件。去年12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民政部、全國婦聯(lián)聯(lián)合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,發(fā)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的典型案例,以統(tǒng)一類似糾紛案件法律適用標準。當天,最高人民法院還發(fā)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(guī)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。

彩禮本來是偏家庭和私人性質的,通常由男方或其家庭依據習俗向女方或其家庭給付財物,以示誠意和承諾。然而,近年來涉彩禮話題的新聞屢屢引發(fā)社會關注,使之從個人問題變?yōu)樯鐣V泛關注的問題。

給彩禮定規(guī)矩,拿錢就跑必須退 

關于彩禮,之前的法律定性是“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”,這某種程度帶來的最大問題是催生“結婚是創(chuàng)業(yè)、閃離就致富”的套路。某些女方拿了彩禮就立馬消失,或領了結婚證后拒絕跟男方共同生活,然后要求離婚,將高價彩禮據為己有。

“這樣的事情一多,引發(fā)了社會問題,司法系統(tǒng)只好給這個定性打上一些補丁。”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副主任、北京市律師協(xié)會婚姻家庭法專業(yè)委員會副主任張荊表示,之前新聞報道過四川涼山因討要彩禮而發(fā)生的一起惡性事件。男方已給付30萬元彩禮,女方悔婚后只愿退回15萬元,多次討要無果,引發(fā)悲劇。

“現在再遇到新聞中這類情況,男方就可以依法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了。彩禮和借婚姻索取財物,兩者有不同的內涵。最高法提出,讓彩禮定位于‘禮’而非‘財’。彩禮回歸到‘禮’,這是民間習俗的延續(xù)。但把彩禮作為索取財產的工具,則屬于違法行為。”張荊說。

根據最高法人民法院解釋,返還彩禮的情形如下:1.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可以請求返還彩禮。2.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,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。3.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,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。

給彩禮范圍畫個圈兒 

對于彩禮如何界定,是實際操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。由于各地風俗習慣不同,人們對于彩禮的認知存在很大差異,特別是在具體案件中,由于當事人雙方立場、訴求及利益的不同,對于哪些財物應當計入彩禮范圍、哪些財物屬于贈予或正常往來、陪嫁物品如何折價等均存在爭議。

常見的婚約財產糾紛中,就雙方之間的給付,主張返還彩禮一方(通常為男方)往往將其交付或者支出的所有費用均主張為彩禮性質,要求返還;而女方往往僅認可聘禮部分的金額,其余部分如三金、見面禮、改口費等均主張為贈予性質。這導致實踐中彩禮數額難認定。

《征求意見稿》首次對彩禮進行界定,具體提出,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,不屬于彩禮:(一)婚約一方在節(jié)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、禮金;(二)婚約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;(三)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。

此次最高法公開的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3就涉及彩禮的界定問題。劉某與朱某(女)2020年9月登記結婚。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為“彩禮”,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為“五金”。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,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(fā)生糾紛,于2020年11月協(xié)議離婚,婚姻關系存續(xù)不到三個月。離婚后,因彩禮返還問題發(fā)生爭議,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。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,審理法院認為,除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,備注為“五金”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,也應當認定為彩禮。但鑒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,且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、共同旅游、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,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。據此,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。

“價值不大”又應如何認定?張荊告訴記者,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,判斷價值還需結合本地區(qū)的經濟水平以及支付人的實際能力進行衡量。同時,充分尊重民間習俗,以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為基礎,合理認定彩禮范圍。她表示,高價彩禮一般發(fā)生在較落后的鄉(xiāng)村、邊遠地區(qū),與農村男女性別不平衡和思想觀念有很大關系。農村部分家庭培養(yǎng)女孩就是為了有一天收一筆高昂的彩禮費,這和當地一些重男輕女的觀念也有一定關系。需要改變老一輩人的觀念和整個當地文化,打破這種認知。

共同生活時間成重要依據 

據了解,當前涉及彩禮返還糾紛比較多的有兩種情況:一種是“閃離”的情況,即雙方結婚后很快離婚;另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況。這兩種情況下,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呢?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?

最高人民法院明確:堅持以問題為導向,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,斟酌共同生活時間、婚姻登記、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,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上的比重,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。

《征求意見稿》稱,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,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,綜合考慮彩禮數額、共同生活時間、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、有無孕育子女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結合當地習俗,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。

“按照目前法律規(guī)定,返還彩禮有三種情形:沒有登記結婚的;登記結婚以后沒在一起生活的;登記結婚并在一起生活后,造成經濟困難的?!墩髑笠庖姼濉犯某蓛煞N情形:在一起生活的和沒有在一起生活的?!睆埱G說,“現在有更多年輕人,在不領證的情況下同居生活并生育,這次《征求意見稿》的調整和當下婚姻的形態(tài)變化有關,更貼近現實生活?!蓖瑫r,針對《征求意見稿》中多次出現“按照習俗”“結合當地習俗”這類表述,張荊認為,相關司法解釋中不能完全摒除“結合當地習俗”這種說法,是因為彩禮本身就和傳統(tǒng)習俗掛鉤。“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更接地氣。”張荊稱,“要留住禮儀之邦的‘禮’,又要解決借‘禮’之名索取財物的行為,《征求意見稿》正是試圖在其中尋求一個平衡?!?/span>

針對典型案例2中,以夫妻名義生活數年且育有子女,男方仍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,很多人十分關注。審理法院認為,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(yǎng)育子女兩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,對女方明顯不公平,故判決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。

“本案判決符合當地風俗習慣,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,特別體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?!睆埱G回答,“但是現實生活當中,這類女方跟男方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,并且生育了子女的情況,如果涉及到分開,還是會有大量男性提出要求返還彩禮?!?/span>

據張荊分析:“男性的這種心理,就覺得似乎是通過花錢來買斷一個女性的一生相伴,如果到了中間階段發(fā)生斷裂,這個關系無法繼續(xù)下去了,那么男方就覺得我不能人財兩空,你得把我出的錢還給我,而并不會考慮女方其實在這個過程當中也付出了自己的時間、精力,生育養(yǎng)育孩子的心血,身體的損耗,很少能夠站在女性的角度考慮問題。其實根本原因是由于彩禮,尤其是高額彩禮的行為,本質上是對女性的物化,這種物化是雙方合力的結果,比如女方父母將女方作為交付,要求男方支付大額彩禮,那么男方對女方的理解就是我花錢了,一旦終止這個關系,就得把錢還給我?!?/span>

她建議,彩禮要回歸到“禮”的本身,從傳統(tǒng)風俗習慣的角度出發(fā),禮只應該具有象征性的美好意義,否則就特別容易引發(fā)社會矛盾。因為感情是動態(tài)的,并不是錢可以衡量并綁定的。隨著司法實際的推行和移風易俗的大力倡導,整個社會的風氣一定會有好的變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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